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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香港无犯罪记录需现金或支票缴付

申办香港无犯罪记录需现金或支票缴付

香港无犯罪记录申请对象:

1.现居香港人士申请

2.海外人士申请

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是一项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收费服务。本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纯粹是供有关人士申请入境签证前往另一国家旅游、升学或居住,或申请领养小孩之用。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要求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申请人需以书面去信: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

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四楼

警务处处长(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行政主任收启)

香港无犯罪记录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有效旅行证件

2.由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发出的信件的影印本。信件须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需要检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3.填写好的无犯罪证明申请表

4.采集好的指纹卡

5.如信件未载有申请人的姓名,需提供文件证明他与主要申请人的关系

6.银行汇票,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及必须在香港支付,每份申请的费用为港币二百二十五元。香港注册银行发行及认可的个人支票(以港币支付) 均可接受。

如果申请人在本港并无犯罪纪录,本处会在四星期内将证明书以挂号函件直接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

如果申请人有犯罪纪录,在同一期间内会有挂号覆函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及申请人不能发给「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并且列出犯罪纪录资料。

倘若申请人现正接受香港警务处调查,或是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罚款(包括交通违例事项) 的人士,其申请将不会进一步处理,直至有关事件结束。本办事处将发出信件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有待事件结束。当再没有其他未完结事件,本处将依据上述第六及七段发出证明书或信函。

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只会用作办理其申请。他们有权以书面向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西翼十楼鉴证科总督察(支持)要求查阅及更正其个人资料。为收回办理有关要求的行政费用,申请人可能须缴付影印所需资料副本的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费用与政府现时收取的影印费用相同。当办理申请的过程完成后,所套取的指模及其他个人资料会在合理期间销毁。

拿到香港无犯罪记录后,如在中国大陆使用的,得完成香港律师公证,在海牙地区使用完成香港海牙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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