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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名称变更公证文书用于北京
香港公司在北京的代表处名称发生变更,在北京工商部门登记变更手续时,得出具香港公司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该公司在香港是合法真实存在的。
香港公司文书在北京使用的频率是极高的,未公证的文书在北京是不可使用的。
香港公司公证资料:
1.香港公司注册证书
2.香港公司税务登记证明
3.香港公司变更证明
4.香港公司股东董事名册
5.香港公司董事代表人身份证明
香港公司资料好之后,方可进行公证,公证地点在香港当地,本人是无需到场,如比较特殊的文书,才会要求本人到场签字。
香港公司公证会在文书上写明该公证文书在大陆的使用城市,以及具体的使用目的,当事人在公证前需要先确定好使用地点和使用目的。
公证好的文书,只能在文书上写明的地点和用途进行使用。
香港公司公证在国内的其他用途:
1.在国内设立办事处
2.涉及到大陆的法院诉讼
3.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国内购置不动产
4.注册商标等
香港公司公证其他类型:
1.全套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NC1或AR1、章程)。
2.半套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
3.其他文件(董事会决议、银行资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想看公证好的样本,都可先联系京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