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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bvi公司域外证据公证认证说明

法院关于bvi公司域外证据公证认证说明

bvi公司在大陆的商业活动,涉及到诉讼案件,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相关说明整理如下: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京邦咨询bvi公司域外证据公证认证.jpg

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1.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2.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有关营业证明公证认证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而制定。其中对于直营店位于境外的,其证明文件公证认证如下要求:

2.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涉外证据公证认证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重要职责,对违法当事人享有行政处罚权。对于其中的涉外证据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涉外证据是指在中国领域外或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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